| 国内首例消费者“不要赔钱要补游”案判决 |
阅读次数:1281 地区:北京市 出处:中国广播网 |
投稿日期:2007-10-23 10:45:58 投稿人:ct2t www.ct2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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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昨天下午(10月22日)由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马先生:“补游”没商量,时间、方式有说法
马先生父子称:2007年4月23日其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他还明确提出,“补游”需安排在国家法定长假期间(“五一” 、“十一”、春节),往返的飞机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或迟于下午10时,进入景点时间不得早于上午9时或迟于下午3时,并在景点中保证有合理时间的逗留。
旅行社:“补游”不可能,赔偿按规定
旅行社称:与马先生父子签订旅游合同属实,但该合同在2007年5月7日马先生父子结束旅游返沪时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马先生父子所说的有两个合同约定的景点没有游览也属实,但当时他们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回沪以后,马先生却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的主张,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
法院:旅行社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先生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就旅游行程的改变,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协商一致,亦无法证明该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本案系争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按照其自己询价所确定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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